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院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3-06-16 点击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院校

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

冀语〔2003〕6号

各市语委、教育局、各大中专院校、华北石油教培中心: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根本任务是为全面提高人才素质服务。近几年来,为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以及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冀语〔2001〕6号),我省大中专院校语言文字工作有了很大进展,各校把“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作为提高人才素质的一条重要途径,取得了明显成绩。师生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意识明显增强,师范院校的普通话已成为校园语言,非师范类大中专院校中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开展了普通话水平测试,有的还将普通话纳入了教学计划,教师也都开展了普通话培训测试,大部分教师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了相应的等级要求。

但是,从全省情况看,工作进展不平衡。少数学校还没有将语言文字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一些师生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意识还不强,校园内使用不规范汉字的现象时有出现;个别非师范类院校至今尚未开展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毕业生的普通话培训测试,有的市、有的院校对应测学校、应测专业有遗漏现象。

为了进一步推进大中专院校语言文字工作,并为我省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奠定良好基础,现就加强大中专院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教学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按照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要求,各大中专院校要把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要求纳入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基本内容,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渗透到德育、体育、美育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各师范院校和非师范类大中专院校(含职业中学)中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专业目录见省语委、省教委《关于对大中专院校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毕业生进行普通话培训测试的通知》即:冀语〔2000〕1号),要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纳入教学计划,列入考试科目,计入学分,原则上不低于1个学分,要对学生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要求学生达到相应的等级(等级要求见省教育厅、省语委冀语〔2000〕1号文件),能正确书写汉字。普通话水平不合格的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毕业前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普通话培训班,强化提高。

二、教职员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普通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育行政人员、教师、教辅人员,凡尚未获得普通话合格证书的,都应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并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等级要求。具体要求是:普通话口语课和现代汉语课教师的普通话水平为一级乙等以上,其他语文老师的普通话水平为二级甲等以上,非语文专业和教育行政人员的普通话水平为二级乙等以上。达不到合格等级标准的应再进行培训和补测。按照1997年原省教委印发的《河北省关于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的决定》(冀教办〔1997〕24号文件)要求,到2003年9月底,全省教师普遍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在教师资格过渡中已获得教师资格,但没有相应普通话等级证书的教师,2003年底以后仍未取得相应普通话证书的原则上不能再承担课堂教学任务,不得评聘教师职务(获得副教授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的高校教师除外)。

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进行教育教学是教职员的职责。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必须使用普通话,不用方言;板书要写规范字,不写繁体字、异体字或“二简字”(个别学科教学需要的除外)。

三、提高认识,加强大中专院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

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专门人才的需要,是各级各类学校的历史责任。各市、各大中专院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自觉性,做好语言文字工作。要提高广大干部师生的法律意识,树立依法办学、依法教学的观念,充分认识语言文字工作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认识学校在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

各市、各大中专院校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要按照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冀语〔2001〕6号)要求,建立健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机构,由主管教学的校长任组长,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明确工作人员和工作职责,列入工作日程。规模较大的学校要设专职工作人员。

各大中专院校要把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作为教育教学管理内容,把普通话作为学校的教学语言和校园语言,作为教师业务考核和录用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的名称牌、标语(牌)用字、公文、校刊、讲义、试卷等印刷物用字都要确保规范。

四、开展大中专院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的要求,我省将从今年起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各大中专院校是重点单位之一,省教育厅、省语委将逐步对大中专院校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评估。市属大中专院校由市教育局、市语委评估,省属大中专院校由省教育厅、省语委评估。具体评估标准、评估时间另行通知。

各市、各大中专院校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措施,5月底前将落实情况书面报省教育厅语言文字工作处(联系电话:7042076)。省部属大中专院校直接上报,市属大中专院校由各市语委汇总上报。

河 北 省 教 育 厅

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〇〇三 年 四 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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