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作者: 时间:2013-06-16 点击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冀语﹝2001﹞6号

各市教委、语委,华北石油管理局教培中心,省、部属各大中专院校:

2001年2月,省政府召开的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会议暨省语委第八次全体会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为在学校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部制定的《<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认识

(一)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责任和义务。语言文字工作关系到祖国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的进步,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学校是语言文字工作的基础阵地。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责任和义务。

(二)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做好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对于学生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素质;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培养爱国主义情操,增强民族凝聚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加强信息化技术教育的基础。中文信息处理是我国信息技术发展的基础和保证,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是中文信息处理的先决条件。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有利于推进全社会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提高公民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为中文信息处理技术的广泛应用奠定良好的国民素质基础。

(四)推进全社会用语用字规范化的基础在教育。语言文字能力的培养应该从小抓起,使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具备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能力,并在初中毕业后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得到巩固和提高。这对于逐步提高全社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实现2010年普通话在全省初步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及要求

(一)工作目标:2003年底以前,大中专院校和原省教委、省语委《关于创建中小学普及普通话达标县(市、区)的意见(试行)》(冀教〔1999〕4号)规定的第一、二批达标县,即石家庄市桥西区等65个县(市、区)辖区内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师生员工在校园内一切活动中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2005年底以前,冀教〔1999〕4号文件规定的第三批达标县,即鹿泉等45个县(市、区)辖区内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普通话要成为校园语言,同时,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师生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2007年底以前,冀教〔1999〕4号文件规定的第四批达标县,即石家庄市矿区等39个县(市、区)辖区内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普通话要成为校园语言;2009年底以前,冀教〔1999〕4号文件规定的第五批达标县,即井陉等32个县(市、区)辖区内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普通话要成为校园语言。同时,按上述各个阶段的达标期限,学校用字也相应达标,即学校公务和校园环境用字以及教材、讲义、教学辅助读物、教案、板书等教学用字,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标准和要求。

(二)工作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把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要求纳入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渗透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社会实践等教育活动中。教职员工和学生要努力做到“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具体要求为:

1.幼儿教师在教学中必须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保育员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2.中小学校要培养学生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良好习惯。教师在教学中必须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还要准确使用汉语拼音,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小学毕业生要学好汉语拼音,能利用汉语拼音识字、学习普通话。中小学生能掌握规定数量的汉字,做到书写正确、端正、有一定速度。

3.师范院校要把说普通话、写规范字作为教师教学基本功的重要内容来抓,强化“三字一话(钢笔字、毛笔字、粉笔字、普通话)”能力的训练。教师和毕业生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和中文系毕业生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担任普通话口语课和现代汉语课教师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乙等以上。学生能掌握规定数量的汉字,熟悉汉字的各项规范标准。

4.非师范类的普通大中专院校,包括职业中专、职教中心和职业中学,要把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纳入素质教育范畴。教师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面向公共服务类的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必须通过严格的普通话培训与水平测试,与文字应用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要熟悉汉字的各项规范和标准。不同学科、不同专业毕业生应达到的普通话水平为:广播影视、话剧表演类专业达到一级乙等为合格;中文、新闻、外语、艺术(文艺类)、旅游类专业达到二级甲等为合格;其他专业达到二级乙等为合格;母语不是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达到三级甲等为合格。

三、工作措施

(一)充分发挥语文课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语文教学要重视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切实改变重知识、轻能力的倾向,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中小学语文教学要规范学生的口头语言,提高口语交际能力,培养良好的听说习惯。各级职业学校以及其他院校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的专业应在教学中增加日语交际方面的内容,师范院校应进一步加强口语课教学,并在课时安排和考试、考查等环节上给予保证。要进一步推广小学语文“注音识字、提前读写”等教改实验,逐步扩大范围。

(二)严格执行普通话培训测试制度,以测促训,以训保测。师范专业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职员,均应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应该参加测试的学生普通话达不到合格标准者缓发毕业证书。

(三)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加强对教师语言文字应用水平的考核,特别是对新聘教师的语言文字水平考核,要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2003年底以前,完成各类学校教师的普通话水平测试任务,同时,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普通话不达标的,限期提高普通话水平,仍未达标的将视为不合格教师。

(四)加强信息技术教育中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各级语委、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电化教育部门在信息技术教育中,要特别注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软件设计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禁止使用繁体字和其他不规范汉字。

(五)严格标准,加强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要将这项工作纳入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加强对创建中小学普及普通话达标县(市、区)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按照达标的阶段划分,加强检查评估,进行达标验收。要把普及普通话工作作为“普九”复查过程性督导的重要内容。申报重点高中、职业中学和省级示范性初中、幼儿园,普及普通话工作必须达到冀教〔1999〕4号文件规定的“合格”以上水平。

(六)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做好科学研究工作。要精心组织并开展好每年一度的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应引导师生关注社会语文生活,监督、评测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有关高等学校要积极参与语言文字和中文信息处理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推进我省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

四、加强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切实加强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领导机构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执行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二)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主管语言文字工作的责任。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门的内设机构并配备2-3名专职干部管理辖区内的语言文字工作。县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可以设在县教育局,也可以设在县教师进修学校,要有2—3名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人员可以是行政编,也可以是事业编。每县要有不低于10人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员队伍,并力争做到每乡有1名普通话水平测试员。

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校长负责的语言文字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学校语言文字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语言文字工作。有普通话水平测试任务的省部属院校要建立普通话培训测试站,与语言文字工作机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三)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加强管理。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内部有关职能机构的共同任务,各职能处、室(科、股)、单位要明确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成立了由各职能处室和有关单位组成的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名单附后),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职能机构的具体职责分工为:

1.语言文字工作处(语委办)是综合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的办事机构,综合管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负责全面协调规划所辖区域内的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站)负责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工作的具体实施。

2.基础教育处(科、股)做好幼儿园和普通中小学的语言文字工作。与同级语委办密切合作,抓好创建中小学普及普通话达标县(市、区)、达标乡、达标校工作。要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到行政管理工作当中,切实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3.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科)做好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与同级语委办密切合作,抓好创建中小学普及普通话达标校工作。加强对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管理监督。

4.师范教育处(科)做好师范专科院校的语言文字工作。要加强对师范专科院校口语课教学质量和学生语言文字能力训练的检查监督。在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要列入有关语言文字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常识,加强对教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

5.高等教育处(科)做好高校语言文字工作。把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和用字规范化程度列入教学评估内容。加强对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普通话口语表达能力培养和使用规范字情况的检查监督。

6.教育督导室把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普九”复查、学校评估等有关检查督导工作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凡是“普九”复查中应该如期达标的县,要严格标准,严格要求,对用字用语不规范的学校,要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

7.人事处(科、股)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严格执行《<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教师普通话等级标准。在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培训工作中,将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培训内容,严格要求,严格考核。

8.学生处在学籍管理工作中,要严格审核毕业生的普通话测试成绩。对师范专业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毕业生,普通活水平达不到合格标准者缓发毕业证书。各有关学校对此要切实负起责任。

9.教科所(教研室)应加大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教学和研究力度,在各学科教学评优活动中,要把说普通话、写规范字作为基本要求。在语文教学教研活动中,要强化语言文字规范化的研究与推广。

10.电教馆(站)在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软件设计、课件制作以及电教优质课评比活动中,要强化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用语用字必须标准、规范,不得使用方言和不规范汉字。

11.装备处(仪器站)在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实验教学中,要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在实验教学优质课评比活动中,要把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作为基本要求。

河 北 省 教 育 厅

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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