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 时间:2013-06-16 点击数:

沧州市迎接省二 三类

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意见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

开展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评估工作是国家语委、教育部为实现到2010年以前初步普及普通话、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工作目标而在全国范围内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达标评估活动分为一、二、三类城市三个级别。省会城市为一类城市,地级市为二类城市,县(市、区)为三类城市。按照省教育厅、省语委的统一规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沧州市区(含新华区、运河区)在2009年底以前达标,沧县和沧州开发区纳入二类城市达标工作范围。其余所辖14个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所在地在2010年以前达标。

二、评估范围和内容

(一)评估范围:二、三类城市。重点包括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主要的公共服务行业四个领域。

(二)评估内容: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三方面。

三、评估标准

按照省教育厅、省语委制定下发的《河北省一类、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及其实施细则》、《河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指导标准(试行)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满分 260分。合格的标准是:总分182分以上(总分的70%),并且各单项评估分值必须达到:综合管理不得低于42分;普及普通话不得低于70分;社会用字管理不得低于70分。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建立机构、明确职责(2009年1月-3月)

(一)调整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建立迎评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专兼职人员,制定迎评方案,并于3月底前将机构、人员情况和方案报市迎评办。

(二)组织召开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动员大会。

(三)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举办语言文字骨干人员培训班。对参与迎检工作的语委干部及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四)市政府与各机关、单位、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签署《沧州市创建河北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城市目标管理责任书》;与各县(市、区)签署《沧州市创建河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城市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制定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新闻媒体和窗口行业工作人员进行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计划。

第二阶段:自查、自评、整改(2009年4月-2009年8月)

(一) 运河区、新华区、沧县、沧州开发区、市重点领域的机关、单位、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省、市属院校对照《实施细则》,组织力量逐条逐项进行自查自评,针对自身薄弱环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市、县(市、区)两级语委认真做好组织、协调、督查、指导工作。

(二)运河区、新华区、沧县、沧州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各类用字和辖区属地内的街道、公共场所社会用字进行重点检查和整改,2009年7月底前完成街道、公共及服务场所不规范用字的整治工作。

(三)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市区各类社会用字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四)组织开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新闻媒体和窗口行业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争取在8月底前全部完成。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为首批培训测试单位。

(五)运河区、新华区、沧县、沧州开发区、市直各党政机关、单位、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省、市属大中专院校在自查自评确认基本符合《实施细则》后,向市语委提出认定评估申请,于2009年8月底前将自查材料、整改措施、自评报告、评估申请一并报市迎评办。

第三阶段:组织市级评估(2009年9月-10月底)

二类城市自评由市语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评估组,对运河区、新华区、沧县、沧州开发区、市直各机关、单位、行业系统和市直学校进行逐一检查评估。在确定达到评估标准后,报请市政府向省语委提出评估申请。

三类城市评估按计划拟分两批完成。

第一批8个单位:任丘市、河间市、泊头市、黄骅市、青县、吴桥县、东光县、南皮县。达标期限为2010年6月底以前。

第二批6个单位:肃宁县、献县、孟村县、盐山县、海兴县、渤海新区。达标期限为2010年12月底以前。

对三类城市的评估由市语委组织进行,省语委将派观察员视导。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是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各部门的广泛参与。要将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纳入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目标,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二、三类城市要加强领导,成立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评估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新华区政府、运河区政府等27个单位的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沧州市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田云周同志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迎宾大酒店。办公室从市直学校和新华区、运河区、沧县教育局抽调8-10名专业人员,负责城市语言文字达标的各种资料准备和整理、制定计划、开展培训和测试、为各部门和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协调各单位和部门的统一行动、对三类城市达标进行指导和检查等具体工作。

(二)全面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分级召开动员会,全面部署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评估工作。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动员工作,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和开展城市语言文字评估的重要意义,提高干部群众的认识,增强依法用语用字的观念,为城市评估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机构和队伍建设。调整沧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按照评估的要求,成立普通话培训测试站,落实语委办、测试站专兼职人员,加强对全市语言文字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全市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四)明确分工,落实奖惩。按照城市语言文字评估的要求,制定《沧州市二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任务目标分解》(附后),将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各机关、单位、行业系统。对完成工作任务良好的单位和部门,由市政府授予语言文字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对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五)落实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人员配置和专项资金。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市、县两级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配备专门人员,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以确保各项工作的开展。

附件:1.沧州市城市语言文字评估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沧州市二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任务目标分解

附件1:

沧州市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 宇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冯庆山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希格 市教育局局长

成 员:赵福艳 沧州军分区政治部主任

冯彦宁 市委副秘书长

林怀仁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蔚东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郭九华 市委组织部部委会成员、调研员

张淑萍 市财政局副局长

秦如军 市人事局纪检组长

路宏然 新华区政府副区长

王晓玲 运河区政府副区长

田云周 市教育局调研员

张巨龙 市商务局副局长

毕东明 市广播电视局副调研员

张凌云 市委组织部干训科科长、副处级组织员

付国庆 市精神文明办专职副主任

张金明 市建设局副局长

万效民 市文化局副局长

史纯礼 市邮政局党委副书记

郑忠信 市交通局副局长

王金生 市公安局副局长

高 桦 沧州日报常务副总编

李树广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居营 市卫生局副局长

吕培起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韩建英 市国税局副局长

姜智奇 市地税局副局长

魏 征 市工商局纪检组长

赵继放 中国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沧州市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田云周同志兼任。

附件2:

沧州市二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任务目标分解

根据二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的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按照条块结合、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各机关、单位、行业系统任务目标如下:

(1)市委、市政府机关大院内的各部(委)、办、局用语用字和市委、市政府办公楼内外用语用字,分别由市委机关党委、市政府机关党委负责检查落实。

(2)市文明办负责本单位用语用字的检查落实,并负责将规范用语用字作为创建文明单位、创建文明城市的内容之一。

(3)市人事局负责本机关用语用字的检查落实。并将普通话水平达标作为公务员录用、考核的内容之一;协助市语委组织开展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4)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新闻媒体单位的用语用字检查落实。沧州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局分别负责对本机关用语用字和沧州广播电台、电视台、沧州日报、沧州晚报及副刊、沧州广播电视报用语用字的检查落实;组织开展对编辑、记者、校对人员、影视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进行文字应用规范知识培训。

(5)市商务局负责本机关和坐落在城区的商业、企业用语用字的检查落实。

(6)市文化局负责本机关和博物馆、文化馆(站)、图书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及坐落在城区的出版、印刷企业用语用字的检查落实。

(7)市文联负责对市书法协会会员进行用字规范化知识培训。

(8)市交通局负责本机关和坐落在城区的所属单位及长途汽车站、市内所有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汽车和出租车身广告等用语用字的检查落实。

(9)市卫生局负责本机关和坐落在城区的其所属单位及市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二医院等医疗单位及医院所属分院用语用字的检查落实。

(10)市旅游局负责本机关和坐落在城区的旅行社、星级宾馆(包括市政府招待处)、星级酒(饭)店及其管理、服务人员用语用字的检查落实。

(11)市建设局负责本机关和坐落在城区的其所属单位的用语用字及公共设施、广场(包括艺术中心)、公园用语用字的检查落实。

(12)市民政局负责本机关用语用字和街牌、巷牌、地名牌用字的检查落实。

(13)市体育局负责本机关和坐落在城区的其所属单位及体育场(馆)、健身场所用语用字的检查落实。

(14)市工商局负责本机关和坐落在城区的其所属单位用语用字及企业名称、广告用字的检查落实;负责对牌匾、广告制作业从业人员、管理人员进行用字规范化知识培训。

(15)市邮政局负责本机关和坐落在城区的其所属单位用语用字的检查落实。

(16)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本机关和坐落在城区的市属网站用语用字的检查落实;负责对相关人员的用语用字进行培训。

(17)市政法委牵头负责公、检、法系统的用语用字检查落实。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负责本机关和坐落在城区的其所属单位及设施(例如市公安局所属的各交警支队、交通指示牌、各路口电子屏幕等所属设施)用语用字的检查落实。

(18)学校用语用字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教育局及运河区、新华区、沧县和沧州开发区教育局负责检查落实。

(19)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机关和新华路、解放路、永济路、黄河路、御河路、浮阳大道、清池大道、千童大道、朝阳大街、建设大街、交通大街等11条主要街道两侧商铺的名称牌(匾)、广告牌、非星级宾馆、饭(酒)店用语用字的检查落实。

(20)运河区、新华区、沧县和沧州开发区分别负责区委、区政府及其所辖机关、单位、行业系统用语用字的检查落实;负责辖区属地内(市执法局负责的街道路段外)所有街道两侧商铺的名称牌(匾)、广告牌、宾馆、饭(酒)店等用语用字的检查落实。

(21)运河区、新华区、沧县和沧州开发区在主要街道分别设立永久性语言文字工作宣传标语牌各1块,同时要分别创建“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一条街”。

(22)沧州火车站负责火车站用语用字的检查落实。

(23)联通、移动、电信公司的河北沧州分公司负责本机关及其坐落在城区的所属单位用语用字的检查落实。

(24)中国人民银行沧州市市中心支行等各商业银行分别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储蓄营业单位(如分理处、营业厅、储蓄所)用语用字的检查落实。

(25)各保险分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责本机关和坐落在城区的各保险机构用语用字的检查落实。

(26)河北工专负责本校用语用字的检查落实。

(27)市财政局负责本机关及其坐落在市区的下属单位用语用字的检查落实;负责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28)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负责本机关及其坐落在市区的下属单位用语用字的检查清理。

(29)沧州军分区负责本机关及其坐落在市区的下属单位用语用字的检查清理。

(30)本“任务目标分解”中未涉及到的党政机关,负责对本机关用语用字的检查清理。

(31)沧州市及运河区、新华区、沧县、沧州开发区党政机关、新闻媒体、窗口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新闻工作者、窗口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普通话培训测试,2009年底以前完成。市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负责协助。

(32)沧州市及运河区、新华区、沧县、沧州开发区语委办负责按照《实施细则》指标系列,分类汇总相关材料,并装订成册。

(33)沧州市及运河区、新华区、沧县、沧州开发区党政机关、单位、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将与语言文字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文件、计划、总结、评比和开展活动的资料分类汇总归档,建立迎接评估的专门档案。

(34)按照隶属和辖区属地管理的原则,运河区、新华区、沧县和沧州开发区要按照《实施细则》制定迎接检查评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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